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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导 山东省日前公布的《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政府确认的缴付比例为职工交纳生育保险费,而职工个人不交纳生育保险费。山东省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的缴付比例交纳生育保险费。征税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规定现金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办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构成生育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因倒闭、退出等原因中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不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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